{"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06"],"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106,"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06","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自願及屆齡退休人員報送退休案之程序及時限。\n　　二、原退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之規範，係屬執行細節性規定，且公務人員申辦退休或資遣，或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撫卹案件，可能因個案情節不同而難掌握時限，爰予刪除之。\n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退休法第二十條\n　　自願、屆齡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送達銓敘部核定，並以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送達為原則。\n　　命令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轉銓敘部核定。\n　　　(二)原退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n　　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