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10"],"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110,"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10","立法理由":"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建置，目的在給予退休人員合理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所以必須衡酌國家財政負擔、整體經濟環境及社會發展趨勢，與時俱進作合理的調整，爰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定期檢討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以利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