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22"],"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22,"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n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22","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公務人員退休種類。\n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條明列公務人員辦理退休之種類。\n　　三、基於法官有憲定終身職之考量，爰參照原退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法官不適用屆齡及命令退休規定；但符合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可申請退休。另以依法銓敘審定之檢察官亦係本法之適用對象，且依一百年七月六日公布之法官法，已將檢察官納入該法並以專章規定相關事項；其中關於退休事項亦均準用第七十九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故依法銓敘審定之檢察官，其退休事項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n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退休法第三條\n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n　　　(二)原退休法第二十八條\n　　本法所定之屆齡及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但法官合於本法所定之退休條件者，亦得自願退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