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24"],"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24,"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n　　一、任職滿二十年。\n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n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24","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