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29"],"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n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遣者，其服務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n　　前二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之。","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29","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