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2"],"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42,"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n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n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2","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相關事宜。\n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退休公務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原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法源依據。\n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明定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n　　四、考量優惠存款利率之調降係自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年開始實施，且針對已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本金並不重新計算，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n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n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n　　　(二)原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n　　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