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5"],"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45,"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5","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