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87"],"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87,"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n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87","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