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9"],"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9,"條號":"第六條","內容":"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n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9","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第五條所定退撫給與，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計給與之經費來源。\n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原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公務人員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機制，其中退撫新制實施前為恩給制，故其年資所計給之退撫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撫新制實施後為共同儲金制，故其年資所計給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n　　三、考量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但因部分公務人員係因機關改制等因素，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之後始加入退撫新制（例如電信總局改制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加入，臺灣鐵路管理局資位人員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開始加入），其退撫新制實施日期自應依實際加入之日期為準，爰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原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之。\n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退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n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n　　　(二)原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一項\n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施行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