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99"],"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17-06-27-制定","順序":99,"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n　　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n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n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n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n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n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法條編號":"04687:04687:2017-06-27-制定:99","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