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1-12-28-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n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n　　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1-12-28-修正:18","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