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1-12-28-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n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1-12-28-修正:3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計算標準。\n　　二、本條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之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計算標準。\n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原退休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n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下列標準計算：\n　　一、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　　二、月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