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1-12-28-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附件三：退休公務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1-12-28-修正:44","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