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1-12-28-修正","順序":80,"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n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n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n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n　　四、遺屬年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n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n　　前項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1-12-28-修正:80","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含未成年子女人加發給與）、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發給事宜。\n　　二、第一項明定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撫卹金(含未成年子女加發給與）之發給日。另審酌現行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之發給並無限定支領方式，為應當事人需求，實務上，除採直撥入帳外，亦照當事人請求，改以無劃線支票或現金方式請領。經向各機關調查結果，目前發放實務上高達百分之九十九之領受均採直撥入帳方式辦理；採行支領支票及現金方式者，約僅占百分之一；惟上述採行支領支票及現金方式者，所占比例雖不高，卻耗費各支給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人力及物力成本至鉅。是為簡化撥付作業流程，以提昇行政效率並節省行政成本，爰於本條序文明定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發給，以全面取消支領支票或現金方式。\n　　三、第二項明定各項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授權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