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107,"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n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107","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其遺族申請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相關事項，一旦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即有其確定力，不得再請求變更。\n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人員，應於申請退休時審慎決定其生效日期，經審定機關審定後，逾審定生效日，即不得請求變更。\n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撫卹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明定退休人員於選擇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遺族於選擇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種類或方式時，均應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即不得再請求變更。\n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n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核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n　　公務人員依本法擇領退休金、補償金之種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取捨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核定並領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n　　　(二)原撫卹法第六條第三項\n　　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審定並已領取撫卹金後，不得請求變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