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n　　一、留職停薪期間。\n　　二、停職期間。\n　　三、休職期間。\n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n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n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n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n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n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n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n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30","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