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n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n　　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n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n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n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n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n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n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n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擇領退休金種類之條件。\n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n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應由該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之。\n　　四、第三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配合機關組織精簡而辦理彈性退休」者，依其任職年資與年齡條件，按「任職滿二十年者」、「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分別規定渠等得擇領退休金之種類及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n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原退休法第十條\n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n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n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n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