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5"],"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5,"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n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n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法適用對象，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為限，俾落實憲法第八十五條所定考試用人制度之精神，並維持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令規定之一貫性。上述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參照原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指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相關法律。例如：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n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者外，應以現職人員為原則。\n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退休法第二條\n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n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n　　　(二)原撫卹法第二條\n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n　　前項人員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