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n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n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n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n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n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55","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