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n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n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61","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辦理撫卹之時機及例外規定。\n　　二、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得辦理撫卹之時機。\n　　三、公務人員之撫卹應以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為對象。但考量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保留公務人員身分，爰為體恤公務人員在職期間之貢獻，且為照護其遺族失去依怙後之生活保障，基於撫卹從寬意旨，乃於第二項規定得准許是類人員辦理撫卹。\n　　四、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撫卹案之辦理原則─屬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n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三項\n　　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n　　　(二)原撫卹法第二十條\n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並給與殮葬補助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