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n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n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n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機關代為辦理者。\n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n　　五、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78","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