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86,"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86","立法理由":"一、本條規範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及支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前往大陸地區時，其退撫給與應暫停發給之規定。\n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上述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再查考試院依上述授權規定訂定之「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休（職）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茲審酌上述規定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事項，爰予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n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n　　退休（職）公務人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休（職）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n　　　(二)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五)\n　　領受人於查驗期間前往大陸地區者，應主動與發放機關聯繫，並依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程序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