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87:04687:2022-12-16-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編號":"04687:2022-12-16-修正","順序":96,"條號":"第八十一條","內容":"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87:04687:2022-12-16-修正:96","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行政救濟途徑。\n　　二、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原撫卹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之審（核）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n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一)原退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n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n　　　(二)原撫卹法第十九條\n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87:2017-06-27-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