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07"],"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107,"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07","立法理由":"一、明定自願及屆齡退休教職員呈送退休案之程序及時限。 \n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n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呈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審定。 \n　　　(二)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n　　應即退休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