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09"],"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109,"條號":"第九十一條","內容":"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n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09","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原則。 \n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n　　三、第二項明定依本條例領受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為認定準據，若有未合法登記者，即非所定遺族範圍。 \n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 \n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