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14"],"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114,"條號":"第九十六條","內容":"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n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第六十八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14","立法理由":"一、明定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為本條例準用對象。 \n　　二、軍警校院係分別由國防部與內政部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及警察教育條例第二條規定設立，矯正學校係由法務部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規定設立，爰為第一項規定。 \n　　三、第二項明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之主管機關。 \n　　四、第三項明定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在警察及矯正學校，由各該學校支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