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26"],"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26,"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n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n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n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n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n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n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26","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