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27"],"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n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n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n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n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n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n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n　　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27","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