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30"],"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30,"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n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n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n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n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30","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