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34"],"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34,"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n　　一、一次退休金。\n　　二、月退休金。\n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n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34","立法理由":"一、明定退休金給與種類。 \n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退休金給與種類。 \n　　三、第二項明定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其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應照兼領比率計算之。 \n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一)原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n　　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n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n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n　　（一）一次退休金。  \n　　（二）月退休金。 \n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n　　（四）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n　　（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n　　　(二)原退休條例第五條第六項\n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