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35"],"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35,"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n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n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n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n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n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n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n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n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n[附表一：本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35","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