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2"],"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42,"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n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2","立法理由":"一、明定退休教職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相關事宜。 \n　　二、第一項明定退休教職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原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法源依據。 \n　　三、第二項明定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呈行政院核定。 \n　　四、考量優惠存款利率之調降係自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開始實施，且針對已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本金並不重新計算，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教職員，其辦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辦理。 \n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n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n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n　　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