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51"],"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51,"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n　　一、子女。\n　　二、父母。\n　　三、兄弟姊妹。\n　　四、祖父母。\n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n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n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51","立法理由":"一、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死亡後，另給與其遺族遺屬一次金相關事宜。 \n　　二、第一項明定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給與其遺族遺屬一次金之遺族範圍。另考量配偶與死亡退休教職員關係密切，爰明定配偶具有二分之一遺屬一次金之保障額度。 \n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同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及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第二項規定領受，以為明確。另針對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如無子女及父母，僅餘配偶及兄弟姊妺或祖父母時，定明得由配偶單獨領受遺屬一次金。 \n　　四、第四項規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遺屬一次金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以及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以資明確。 \n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n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n　　一、子女。       \n　　二、父母。       \n　　三、兄弟姊妹。       \n　　四、祖父母。\n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n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n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n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抛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n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三項\n　　第一項之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依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依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計算發給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