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52"],"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52,"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n　　一、先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n　　二、再依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之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52","立法理由":"一、明定亡故退休教職員遺屬一次金計給標準。 \n　　二、參照原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遺屬一次金計給標準，除照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外，另依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之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上述所定餘額者，亦同。 \n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　　　原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n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n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n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n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