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61"],"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n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n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61","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辦理撫卹之時機及例外規定。 \n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得辦理撫卹之時機。 \n　　三、第二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明定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死亡時，雖不具現職身分，惟為體恤教職員在職期間之貢獻，並照幼其遺族之生活保障，爰定明是類人員亦得從寬給予辦理撫卹。 \n　　四、第三項規定教職員撫卹案之辦理原則，屬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n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一     \n　　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除因涉貪污案經判決確定，或因涉案經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或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情事，且其遺族無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者，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死亡者，亦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