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62"],"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n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n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n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62","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