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72"],"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72,"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n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72","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在職亡故後，除撫卹金給與外，政府亦應同時編列預算，核給殮葬補助費、勳績撫卹金。 \n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在職死亡，或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 \n　　三、第二項明定教職員死亡殮葬補助費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　　四、第三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n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一)原撫卹條例第七條 \n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n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n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