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83"],"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83,"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n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n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83","立法理由":"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