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97"],"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17-06-29-制定","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內容":"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92:04692:2017-06-29-制定:97","立法理由":"一、明定退休、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行政救濟途徑。 \n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n　　退休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n　　前項審定，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者，得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n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n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n　　　(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九條 \n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