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118"],"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1-12-28-修正","順序":118,"條號":"第一百條","內容":"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n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1-12-28-修正:118","立法理由":"一、為符法制體例，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次修正第八條規定後，涉及各人事機構及退撫給與發放機關，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退撫給與」免（課）稅相關事宜，須給予一定之準備期，爰增列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八條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所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之機制，納入本條例規範，而本條例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亦將屆滿四年，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俾與原定至少每四年啟動檢討機制之時程相扣合；以及配合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釋字第七八三號解釋，宣告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七十七條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n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