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1-12-28-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n[附表三：退休教職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1-12-28-修正:44","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692:2017-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