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692:04692:2025-12-12-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　　教職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　　教職員依本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5-12-12-修正:13","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92:2017-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