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八人，主任秘書一人，得由審計官兼任，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九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五人，稽察六十人至八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三十五人，稽察二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0","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