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813:04813:2025-10-17-制定:12"],"data":{"法律編號":"04813","法律編號:str":"行政區劃程序法","版本編號":"04813:2025-10-17-制定","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n　　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法條編號":"04813:04813:2025-10-17-制定:12","立法理由":"行政區劃計畫經核定後，收受核定公文之主管機關應發布行政區劃計畫，並公告其實施日期。","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