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813:04813:2025-10-17-制定:14"],"data":{"法律編號":"04813","法律編號:str":"行政區劃程序法","版本編號":"04813:2025-10-17-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一百八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法條編號":"04813:04813:2025-10-17-制定:14","立法理由":"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計畫應辦理行政界線之管理事項，並於一定期間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