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2-06-14-制定:20"],"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2-06-14-制定","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2-06-14-制定:20","立法理由":"一、明定殯葬設施之啟用及販售條件。\n　　二、為確保服務品質及防止預售之消費糾紛，爰明定殯葬設施未經檢查符合規定，不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n　　三、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之具體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