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2-06-14-制定:4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2-06-14-制定","順序":4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n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2-06-14-制定:48","立法理由":"一、明定生前契約收費之投保履約之保險，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n　　二、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