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2-06-14-制定:62"],"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2-06-14-制定","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n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擅自收葬、存放、埋藏或火化屍體、骨灰（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私立殯儀館、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2-06-14-制定:62","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