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2-06-14-制定:73"],"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2-06-14-制定","順序":73,"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n　　前項處罰規定，於個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時，亦同。","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2-06-14-制定:73","立法理由":"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一條或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