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2-06-14-制定:80"],"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2-06-14-制定","順序":80,"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經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者，其轄區內私人墳墓之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同條規定。\n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私立公墓，其緊鄰區域已提供殯葬使用，並符合第八條之規定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得就現況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擴充、增建之補正申請，不受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之限制。","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2-06-14-制定:80","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僅得依原規模修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